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的规定,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,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年度终了后,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,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:(一)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;(二)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;(三)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;(四)取得应税所得,没有扣缴义务人的;(五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。以上五种情形中,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。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,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,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。
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征税项目均包含在内,具体有:工资、薪金所得,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,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财产租赁所得,财产转让所得,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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